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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安全责任奖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1日 10:54    点击次数:

 
 

 为加强我院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学生工作管理水平,强化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院安全稳定,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具体情况,院党委决定发放辅导员安全责任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辅导员安全责任奖是学院为保障辅导员更有效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而设立的工作津贴,适用于我院全体专兼职带班辅导员。

第二条  辅导员安全责任奖应坚持按劳取酬、量化考核、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辅导员安全责任奖,由学院每年列入专项预算,划拨学生工作处。划拨辅导员安全责任奖标准为人均100/月。

第四条 辅导员安全责任奖依据各系部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发放。各系部应根据《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安全责任奖考核细则(讨论稿)》,按照系部考评、学工处监督、学院审核的步骤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第五条  辅导员安全责任奖发放以系部单位,每月月底由各系部根据考核结果造表发放,并报学工处汇总备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减发或停发特殊岗位津贴:

1、因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不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3、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辅导员被正式聘用,在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安全责任奖,解聘离岗辅导员从当月起停发津贴。

第八条  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探亲假等期间,停发辅导员安全责任奖。病事假等执行我院考勤管理规定。

第九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和考核细则,结合本系部实际情况,具体组织、指导和考核本系部辅导员安全责任奖发放工作。

第十条 学工处是辅导员管理的职能部门,定期对辅导员安全责任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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