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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擅自离校不归学生实行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6日 09:43    点击次数: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规定》、《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及请假制度》、《关于学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对擅自离校不归学生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辅导员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学生严格实行报告制度。

二、报告的步骤与程序

对擅自离校一日不归且能联系上的学生,向系学管主任报告,同时报系主任;对擅自离校二日不归且能联系上的学生,向院学工处报告;对擅自离校三日不归且能联系上的学生向院领导报告。

外出十二小时且联系不上的学生,系部以书面形式向院学工处、保卫处报告,由院保卫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若遇特殊情况,由系部直接报警。

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领导并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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