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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30 14:32 来源: 作者:人事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工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有违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校外兼职教师。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违反“坚定政治方向”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在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上,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三)其他违反“坚定政治方向”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自觉爱国守法”清单

(一)违背宪法与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五)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规上访等活动。

(七)其他违反“自觉爱国守法”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传播优秀文化”清单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者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三)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四)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五)其他违反“传播优秀文化”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潜心教书育人”清单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指导学生任务,拒不接受学院分配的其他工作。

(三)未经学院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四)课前准备不充分,教学内容、PPT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五)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岗位实习,没有尽到指导老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六)试卷批改、顶岗实习、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七)违反“潜心教书育人”行为。

第九条 违反“关心爱护学生”清单

(一)威胁、恐吓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二)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三)其他违反“关心爱护学生”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坚持言行雅正”清单

(一)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暗示、性骚扰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坚持言行雅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遵守学术规范”清单

(一)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捏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其他违反“遵守学术规范”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秉持公平诚信”清单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就业、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或在阅卷过程中擅自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虚报学生成绩、遗失学生试卷或漏登学生成绩并得到核实。

(三)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四)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秉持公平诚信”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坚守廉洁自律”清单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在招聘、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四)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勤工俭学、岗位实习等津贴。

(五)其他违反“坚守廉洁自律”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积极奉献社会”清单

(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其他违反“积极奉献社会”的情形。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与复核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问题的调查核实单位,人事处为受理和复核单位,院纪委为监督单位。

第十六条 受理与调查处理程序

(一)各部门接到师生举报或自行发现问题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人事处。人事处受理举报后,汇报分管院领导,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工作。根据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实际情况,签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失范行为,由院纪委牵头负责调查核实;教育教学方面的失范行为,由教务处牵头负责调查核实;学术道德方面的失范行为,由学术委员会牵头负责调查核实;其他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时限一般在30个工作日以内,特别复杂的事件经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核实结束,调查核实牵头单位应及时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送人事处。

(四)根据调查结果,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事处申请复核。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组成复核小组,提出复核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研究后作出复核结论。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惩处和处理的解除

第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清单所列举的情况,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后,需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理的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提出延长或解除建议,经学院研究审定。受到政纪处分申请解除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主体责任和问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各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构成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等已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