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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千湖之省更应保护水资源
时间:2006-05-10 18:42 来源:未知 作者: 点击:
   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 《湖北日报》4.18 

    国务院于2月21日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4月15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水利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我省水利厅把学习、宣传、贯彻该《条例》作为当前全省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以促进湖北水资源的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条例》的精神实质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是《水法》确立的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次出台的《条例》分为总则、取水的申请和受理、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8条。《条例》在总结国务院119号令《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费征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水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这两项制度一并作了规定和规范。
    在取水许可管理方面:一是明确除少数几种情形外,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二是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对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批的程序、权限、期限作了规定,规范了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发放程序、有效期限等。在审批程序方面,按照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简化了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三是明确了取水许可审批的基本依据。《条例》规定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流域、区域间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四是增强了取水许可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条例》规定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政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政;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政的,审批机关组织听政;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公告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五是明确了不予批准的情形。《条例》从加强水资源保护、避免行政机关任意“不许可”或者“乱许可”出发,明确了几种不予批准的情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是强化了取水许可审批的法律约束力。《条例》规定取水申请批准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在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方面,《条例》规定:
    一是明确水资源费征收范围。规定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等情况外,其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都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二是在规定水资源费标准制定原则的前提下,明确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标准由中央制定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同时,《条例》还就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制度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条例》虽然规定对农业生产直接取水征收水资源费,但由于《条例》分别按照不缴、免缴和超限额取水的低标准缴纳三种方式作了规范,实际上,对于大量的、分散的单个农业生产者而言,基本上都可以不缴纳水资源费。《条例》规定农业生产取水缴纳水资源费的目的在于促进灌溉方式转变、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少,人民群众需求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
    我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但也面临着水少、水脏、水多等水问题的严峻挑战:一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二是水污染形势日益严峻,三是水生态安全面临威胁,四是洪水威胁依然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除我省特殊的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外,更深层次上的原因,是我省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不能适应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为此,迫切需要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取水许可配置水资源、水资源费促进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经济杠杆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湖北的水问题,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湖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的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全省社会上下也十分关注《条例》的贯彻落实问题。为此,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从组织学习、加强宣传、狠抓落实、严格执法四个方面下功夫。把《条例》真正落实到位,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